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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被支持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约3.5万元款项。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3.5万元,后被对方以'平台升级'为由诱导添加微信联系。诈骗分子冒充客服,伪造公司名义发送合同协议,谎称可提供高收益理财服务。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期间被要求提供屏幕共享权限并配合线下核对信息,后发现账户实为第三方控制。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高收益诱导转账的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签订合同,且款项已用于平台运营,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发现合同落款处公司公章与工商登记不符。公司未能出示实际收款证据及服务明细,且承认部分员工曾参与诱导转账的违规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员工参与的诈骗行为,但张某某对高收益承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裁决返还2.8万元本金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及157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4条、第25条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平台资质及合同真实性,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损失。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