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HR骗取验证码致3.5万元损失
【标题】冒充HR骗取验证码致3.5万元损失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购物平台遭遇电信诈骗,要求平台赔偿支付宝转账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收到陌生短信链接,被引导至仿冒招聘网站。冒充HR的骗子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提供支付宝支付验证码,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通过平台客服联系'线下对接'。5月3日,张某某向骗子支付宝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身份异常并报警。平台虽协助固定电子数据,但未能有效识别诈骗链接风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平台辩称该链接非其官方渠道,且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不构成违约。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就未妥善处理电信诈骗链接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截图,平台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员通过电子数据固定技术验证聊天记录时间戳,确认诈骗行为与平台服务存在关联性,但未发现直接证据证明平台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书认定平台对用户安全提示义务未充分履行,判令赔偿张某某部分损失共计2.1万元,其余款项因证据链不完整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处理者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风险提示及链接审核机制,用户需提高对'征信修复''验证码索取'等诈骗话术的识别能力。电子数据固定技术可有效补强证据链,但需注意聊天记录完整性与时间连续性。建议企业建立员工信息验证流程,避免被冒充招聘场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