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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中奖诈骗支付宝转账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中奖诈骗支付宝转账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电信诈骗遭受经济损失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存在虚假平台运营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链接,称其参与某贷款项目可获中奖资格。通过链接进入伪造的贷款平台后,冒充贷款专员的QQ账号以'核实资质'为由要求转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真实性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虚假网站,遂向警方报案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短信链接诱导其转账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短信发送系第三方代理商行为,且已提醒用户注意风险,自身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QQ聊天记录、虚假网站界面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交了短信发送记录和代理商合作协议。经质证,仲裁委认定短信链接由公司系统发出,第三方代理商未取得授权,公司存在审核失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的30%损失,判决公司赔偿2.4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对外发短信内容的审核义务,个人应警惕中奖类电信诈骗。对于超过止付时限的损失,仍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部分赔偿,但需证明企业存在过错且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