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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岗位,因招聘求职场景中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加入某科技公司招聘群,对方以需缴纳安全账户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至指定账户。在转账过程中,诈骗分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威胁,要求其立即操作。张某某于2024年7月报案时,因未及时保存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导致部分转账记录无法追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转账且未核实对方身份,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APP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委结合短信链接来源、转账时间线及平台风控记录,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发现异常立即冻结交易并保存完整证据链。平台需加强短信链接审核,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转账。本案因报案不及时导致部分证据失效,提示维权时效的重要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