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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虚拟币投资业务,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被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虚拟币交易。期间收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短信,称其涉及重大案件需立即转账至'安全账户',公司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诱导其操作,最终导致约3.5万元损失。张某某留存了诈骗短信截图及转账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且未核实对方身份,要求全额追偿;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操作,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工作记录;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培训材料或平台监管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要求员工转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应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交易模式,对涉及公检法的紧急止付指令需严格审查。员工发现异常应立即留存证据并报警,避免脱离正规平台交易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