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某科技有限公司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引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为好友。对方以'旅游优惠活动'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至虚拟币账户,并谎称需点击链接完成'资金验证'。期间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谎称可保障资金安全。张某某先后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人员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合同,且未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认为张某某自愿操作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APP操作截图。公司无法提供反证,但主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存在诈骗行为,但部分交易真实性存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违法所得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金融骗局,保存转账记录与对话证据。遭遇虚拟币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维权时需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