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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诈骗3.5万元拒不退款遭仲裁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诈骗3.5万元拒不退款遭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网络求职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招聘平台HR的李某。对方以能提供'职业资格证书代办服务'为由,要求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缴纳培训费。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分子,该公司账户在转账后24小时内被封停,且无任何培训服务交付。经调查,该公司通过伪造资质文件吸引受害者,利用虚假'证书办理'流程骗取款项,资金流向显示存在快速转移痕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系民事合同纠纷,认为双方存在真实服务意向。争议焦点在于:1.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2.转账行为是否属于自愿;3.公司是否具备合法办学资质。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张某某信用卡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确认其于2024年某月15日通过线上支付方式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网站进行技术核查,发现其域名备案信息与公司名称不符。证人王某(婚恋平台客服)证实李某账号存在异常登录行为,且平台已封停涉案账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教育培训资质、伪造办理流程等行为,其通过婚恋平台实施的诈骗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依法驳回公司抗辩主张,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全额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需警惕婚恋平台与招聘平台的关联诈骗,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维权时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网站截图等证据,发现资金快速转移迹象应及时报警。平台方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完善反诈预警机制。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