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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虚假平台诱导转账损失3.5万获赔

【标题】员工被虚假平台诱导转账损失3.5万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电信网络诈骗导致财产损失,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账号,对方以办理贷款为由诱导下载虚假APP。在屏幕共享操作过程中,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要求其操作安全账户,并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未核实平台真实性,将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系诈骗,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及虚假平台,导致其受骗;公司辩称未参与诈骗行为,且未明确告知风险,认为张某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虽质疑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及银行流水,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虚构的贷款办理场景存在直接关联,确认张某某的损害结果与公司诱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警惕虚构贷款场景的诈骗套路。遭遇类似情况需第一时间保存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冻结账户,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