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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张某某3.5万元胜诉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张某某3.5万元胜诉

【基本信息】本案系老年人通过社交平台遭遇精准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原告为68岁退休人员张某某,被告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客服'广告,被冒充HR的客服人员以需缴纳培训费为由诱导添加微信。对方通过屏幕共享演示虚假转账凭证,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到线下指定地点完成操作后,账户被冻结且无法退款,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冒充公司名义,且转账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核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支付凭证及公安机关立案回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其存在过错,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向张某某退还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共计约4.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屏幕共享+第三方支付'新型诈骗手段,建议留存完整通话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审核,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精准诈骗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