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被冒充客服骗投资损失3.5万元
【标题】老年人被冒充客服骗投资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客服的李某。对方以'居家养老理财'为名,虚构公司养老项目,承诺年化收益达24%。李某通过伪造公司资质文件,诱导张某某扫描二维码向某科技平台账户转账1.2万元,后以'手续费''保障金'等名义要求继续转账。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验证账户,最终骗取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调取平台交易记录发现收款账户实为李某个人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资质、冒充员工的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已履行平台监管义务。双方对转账账户真实性、平台责任边界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平台账户信息及网站资质页面截屏。被申请人虽否认李某身份,但未能提供账户实名认证记录。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涉案二维码与公司官方渠道无关,且平台存在未核实收款人身份的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尽资质审核义务,对李某冒用企业名义行为存在监管过失,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及第1161条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违反忠实义务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高收益养老理财'骗局,遭遇要求脱离平台交易、频繁屏幕共享等操作应立即终止。企业应完善平台审核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维权时需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截图等电子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处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