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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教育培训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教育培训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退休教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服务产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教育科技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其因涉嫌金融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要求通过虚拟币通道缴纳3.5万元培训费以'消除记录'。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后,对方以需配合调取平台信息为由要求其点击伪造链接,后平台突然关闭无法联系。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存在诱导转账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调查事实,通过微信诱导其向虚拟币账户转账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联系客服要求办理'合规手续',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截图,确认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话术,通过'要求点击链接'方式引导张某某将款项转入虚拟币通道。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无过错,且对公账户转账记录与虚假平台信息相互印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调查事实的欺诈行为,应全额返还诈骗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关于欺诈行为及合同无效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老年群体易受冒充公检法诈骗,应警惕通过微信等渠道要求转账至虚拟币账户的异常操作。维权时需重点收集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截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证据,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丧失部分索赔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