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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高收益诈骗3.5万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高收益诈骗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公司组织的网络投资活动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被诱导加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虚拟投资平台。该平台以'生活服务+租房理财'为噱头,承诺年化收益达30%。张某某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参与'低风险高回报'项目,但平台在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其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资金进行交易。后平台突然关闭,张某某发现该平台并无实际经营资质,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渠道、伪造电子合同等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则称该活动属员工自主行为,且已通过社交平台完成风险告知,否认存在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平台对话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电子合同截图,申请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鉴定。公司虽提供所谓'投资协议',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及平台运营资质。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电子证据比对,并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拆分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伪造交易凭证等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且未履行入职审批程序,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理财。涉及大额转账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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