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互联网科技企业,案由涉及电信诈骗与资金安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同年7月,其收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短信,要求通过短信链接办理社保补缴业务需缴纳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未核实链接真实性,按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向某平台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虽已解雇张某某,但未对其转账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短信真实性导致其受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员工主动操作且未签订合同,认为其应自行承担风险。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履行了对员工的反诈告知义务及是否存在管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仲裁委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与平台注册信息,确认资金流向涉及多级拆分。经核实,公司未在入职培训中开展防诈教育,且未对异常转账指令进行核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反诈告知义务,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损失,驳回其余诉求。公司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但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认定存在次要过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分析启示】员工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核实平台资质。用人单位需完善反诈培训机制,对异常转账指令及时核查。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避免因技术问题影响维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