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垫付旅游费用被拒返佣
【标题】待业人员垫付旅游费用被拒返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旅游项目,因合同约定需先行垫付费用后申请返佣,后该公司失联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获知可参与境外旅游项目,需先以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旅游保证金。公司工作人员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承诺三个月后返还,张某某按约完成支付后,多次联系未获回应,发现该公司未在平台登记且无实际运营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旅游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公司辩称系民事合同纠纷,认为张某某未按协议完成推荐任务导致无法返佣。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合同文本,公司仅提交内部会议纪要。经质证,公司承认未在文旅部门备案,但称返佣条款属格式合同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公司虚构旅游服务项目,以高额返佣为诱饵骗取资金,扣除合理服务成本后返还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