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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老年人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证据链完整性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后收到自称银行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订单异常需退款为由,要求其下载'安全验证'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资金转入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全程通过电信网络完成。事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方通过电信诈骗手段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造成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无法核实所有交易细节,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认为张某某存在操作疏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记录、通话录音及屏幕共享操作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平台备案信息。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张某某确因屏幕共享操作导致资金损失,但部分证据存在时间断层,公司未能有效证明自身无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扣除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平台审核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老年群体警惕'退款理赔'话术,核实转账账户是否为官方对公账户。遭遇诈骗应立即保存通话记录、屏幕共享记录等证据,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固定电子证据。平台方需完善风险提示机制,对异常交易进行二次验证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