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能否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能否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科技客服的电话,称其网贷账户存在异常需缴纳手续费修复征信。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诱导其通过某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走,随即报警。警方调取银行流水及通讯记录显示,诈骗分子通过APP截图伪造公司文件,利用多个团伙成员分段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追回损失;被申请人称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否认诈骗事实。核心争议在于诈骗分子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电子数据能否证明虚构事实、资金转移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及APP截图证据,确认诈骗分子使用技术手段伪造公司身份。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与申请人存在真实业务关系的证明,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固定结论,认定构成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全部被骗款项,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48条因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析启示】警惕自称金融机构客服的高额费用要求,核实对方资质时应要求提供官方验证渠道。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通话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单纯民事维权导致证据链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