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微信转账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微信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退休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购物时遭遇电信诈骗,被冒充招聘人员的微信账号以求职为名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物时收到陌生短信链接,点击后被引导添加名为'李经理'的微信账号。对方谎称系某知名企业招聘负责人,以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要求提供微信支付验证码。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账号系诈骗分子使用,遂向警方报案。警方查明该微信账号已关联多个受害者的转账记录,但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并封停涉案账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因其未及时封停诈骗账号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核实用户真实身份,且已配合警方封停涉案账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后台数据,张某某提供完整通讯记录及转账截图,公司提交账号封停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平台是否存在审核漏洞及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结合警方调查报告认定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损失1.2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老年群体网络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问题,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无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