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62岁)在某市医疗养老机构办理业务时,遭遇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虚假平台诈骗,涉及征信修复及网贷提现资金转移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号码通知,称其征信异常需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所谓'金融修复平台'处理。对方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APP,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以'网贷提现'为由骗取其银行卡密码,最终导致约3.5万元存款被转走。期间,诈骗分子冒充贷款专员伪造医疗养老项目文件,误导张某某进行资金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为其虚假平台及客服行为构成诈骗;公司则辩称仅提供技术平台,实际操作由第三方完成,且未发现直接关联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银行流水及屏幕共享软件日志。公司仅提供内部系统备案资料,未能有效证明平台运营独立性。仲裁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链不完整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责任赔偿。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等骗局,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企业需加强平台监管,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