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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诱导充值诈骗案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诱导充值诈骗案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网购用户,因网络借贷场景遭遇诈骗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诱导其在非平台渠道进行信用卡支付,共计约3.5万元。诈骗分子伪造公司文件,要求张某某提供屏幕共享权限并拍摄网站截图,后以'错过紧急止付窗口'为借口拒不返还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该招聘人员为个人行为,且已通过贷款审批程序完成交易,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网站截图及信用卡支付凭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招聘人员是否具备公司授权及交易过程是否存在欺诈性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向张某某返还2.8万元违法所得,剩余部分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义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需核实资质,警惕脱离平台交易陷阱。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损失。用人单位应完善招聘流程监管,防范员工被冒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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