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遭假冒银行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某科技员工遭假冒银行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低价商品,通过提供的电信电话联系客服。对方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称其购买商品存在异常交易,需开启屏幕共享进行退款理赔。张某某按指示扫描二维码支付3.5万元后,发现APP已下架且无法联系对方,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公司辩称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诈骗系第三方伪造身份实施。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了张某某与客服的通话记录、支付截图及APP下架通知,确认客服账号与公司官方账号存在关联。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行为属个人侵权,亦未对平台风险进行警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款项由张某某自行追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1条企业防范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平台身份认证机制,员工需提高反诈意识。遭遇二维码收款诈骗时,应立即冻结账户并保存证据,及时向网信办及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