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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婚恋平台遇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婚恋平台遇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场景遭遇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市。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李某。对方以公司财务人员身份虚构项目投资需求,通过微信与张某某频繁沟通。在取得信任后,李某以'租房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并通过电商平台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用于伪造身份。张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分子,平台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李某非员工且诈骗行为系个人犯罪,公司未参与亦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封禁通知,公司提出李某账号异常登录记录及内部人员名单。经电子证据鉴定,微信转账记录与通话记录被确认为真实,但无法直接证明李某与公司存在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员工通讯账号的监管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万元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法院证据。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通讯账号管理,警惕冒充领导诈骗;个人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轻信熟人账号异常登录信息,及时保存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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