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招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招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遭遇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李某。对方以需缴纳租房押金为由,要求其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转账后公司账户被冻结,财务人员称资金已转走。张某某发现公司实际为虚构主体,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主体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款项系员工自愿缴纳且已用于租房,账户异常属第三方纠纷。双方对转账用途及公司真实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公司未能提供租赁合同及资金实际使用证明,财务人员证言亦无法解释账户异常原因。张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多个个人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确认存在虚构主体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返还2.8万元,剩余部分需张某某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租房等名义要求预付款。微信转账需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发现账户异常应及时冻结并报警。仲裁中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