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遇贷款专员诈骗监控成关键证据
【标题】学生遭遇贷款专员诈骗监控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招聘平台求职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入职后被要求填写个人详细信息。次月,其收到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账户异常需缴纳保证金,随后被引导至线下咖啡厅进行'视频核实'。诈骗分子伪造贷款专员身份,虚构账户冻结事实,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对证件真伪情况下,按指示将现金交付给冒充公检法的人员,后发现被骗但因拖延报案导致证据链受损。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培训管理失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则辩称诈骗分子伪造身份且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对员工遭遇的电信诈骗承担监督责任,以及张某某是否因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诈骗分子通话录音、咖啡厅监控视频及转账凭证。公司提出张某某在入职培训中已签署《信息安全承诺书》,主张其存在过错。仲裁员赴事发咖啡厅调取监控,确认诈骗分子使用伪造警官证实施欺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入职安全教育义务,对员工遭遇的电信诈骗存在管理漏洞,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即约2.4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需强化入职安全培训,劳动者应警惕'账户冻结'等话术陷阱。遭遇类似骗局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举证困难。对招聘平台核实企业资质,谨慎对待高收益金融产品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