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转账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转账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电信诈骗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引发劳动争议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安局民警的短信,称其涉嫌洗钱需配合调查。对方通过短信链接引导至伪造的政务平台,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期间通过社交平台持续施压,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权限,最终约3.5万元资金被分批转入境外账户,公司未及时察觉异常并配合冻结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定提供账户信息且未参与诈骗行为。双方对资金流向真实性及公司责任范围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证实资金跨境流转,结合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短信内容认定存在虚构事实。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告知义务,且对异常转账未采取必要风控措施。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单位应履行反诈宣传义务;《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电信诈骗风险预警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安全账户'等话术的警惕性。建议对大额转账建立双重确认制度,及时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