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客服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客服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电信诈骗导致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其账户异常需处理。对方以客服身份添加微信后,谎称公司招聘需缴纳保证金,诱导张某某通过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点击不明链接调取平台投资信息,后发现账户被冻结且无法联系对方,遂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资金系被冒充客服诈骗,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短信为第三方发送,且未与张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否认责任关联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聊天截图,公司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经核实,公司客服系统存在被非法入侵痕迹,且转账账户与公司无实质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资质审查义务,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客服系统安全防护,避免被用于非法活动;个人需警惕陌生链接,核实企业信息后再进行转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