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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误信冒充公检法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误信冒充公检法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招聘求职场景中遭遇诈骗纠纷,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面试时被要求添加'领导'微信。后对方以'案件调查'为由,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谎称需将工资转入'安全账户'以证明清白。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向指定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并无任何案件关联,且资金已被快速转移。因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已履行入职审查程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社交平台招聘信息、通话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供员工入职资料及面试录音。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诈骗过程与公司管理责任的关联性,确认公司未对异常转账要求进行有效风险提示

【仲裁结果】裁决书认定公司存在未履行反诈宣传义务的过错,酌情支持张某某主张的50%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反诈培训,警惕异常转账指令;个人需提高防诈意识,遇公检法要求转账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避免因错过止付时限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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