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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交友骗局冒充公检法骗钱

【标题】婚恋交友骗局冒充公检法骗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交友产生纠纷,涉及冒充公检法诈骗及虚假投资平台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自称某公安系统财务人员的李某。李某以'涉案资金监管'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个人信息,并谎称其任职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在获得张某某信任后,李某引导其通过境外网站注册虚假投资平台,承诺高收益低风险理财项目。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现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账户异常注销,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及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否认存在虚构平台及跨境资金操作,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委依法传唤双方,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截图、虚假投资平台注册页面、电子数据固定证书等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庭结合资金流转记录及平台备案信息,认定李某虚构公检法身份并利用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驳回其他过高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建议对涉及跨境转账的电子证据及时进行司法鉴定,保存好社交平台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