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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与供应商合作时,遭遇自称公安部门的骗子,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转账虚拟币至指定账户。后又收到自称贷款专员的短信,称可办理高额贷款需提供验证码,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配合操作,导致公司账户被盗刷3.5万元。期间多次与对方视频通话并要求屏幕共享,留存部分聊天记录及短信截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因冒充公检法及贷款专员的诈骗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款项系张某某个人操作失误,且未签订合同,认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虚假身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记录。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确认张某某确系被骗,但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因未落实账户安全措施需承担30%责任,判决返还部分损失共计1.0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因公司未履行防范电信诈骗的安全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主应加强账户安全防护,对异常转账要求保持警惕。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内部风控机制,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