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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误信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未及时止付

【标题】员工误信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未及时止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服务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公司培训部门时,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诈骗分子诱导至虚假安全账户转账3.5万元培训费。诈骗分子以公司员工身份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声称需核实账户信息,张某某未察觉异常完成现金交付。因未及时通过公安机关止付,款项被全部转走,后公司拒绝承认相关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涉嫌诈骗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被申请人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履行服务义务,否认诈骗事实并主张过期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核实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内部通讯群号实施欺诈。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转账凭证与诈骗过程高度吻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存在管理漏洞直接相关,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并返还2.5万元款项,剩余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管理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发现异常交易需及时预警。个人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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