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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家政服务岗位,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缴纳约3.5万元服务费。企业主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称需线下现金交付以确保服务效果,后通过虚假平台诱导张某某扫码付款。张某某实际未获得任何服务,多次联系企业主未果,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企业主虚构'征信修复'项目,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转账凭证可证明资金流向,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与企业主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转账记录但无法说明资金用途。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聊天记录来源可信但无法证明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服务项目行为,结合转账凭证及部分电子证据,裁决返还张某某服务费用2.8万元,对剩余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5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诈骗陷阱,核实企业资质时需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对于要求现金交付或扫码付款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并通过报警与仲裁双重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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