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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遇电信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电信诈骗案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冒充银行客服的短信,称其账户涉嫌违规需配合调查。骗子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其操作权限,诱导其向多个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资金经多级拆分后流向境外,公司内部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某在办公场所按指示操作,但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全程受骗且未获公司授权转账;公司辩称财务人员应知悉操作风险,且未发现异常资金流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屏幕共享截屏及监控视频作为电子证据。公司质疑证据链完整性,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明细。经司法鉴定确认电子证据真实性后,仲裁委查明诈骗资金流转路径及公司内部监管缺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追缴违法所得2.45万元,张某某自行承担25%损失,剩余5%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8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电子签名法》第6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财务人员应强化身份核验流程,企业需完善资金审批制度。遭遇类似骗局应及时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证据有效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