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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短信诈骗案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短信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旅游出行类APP卷入精准信息诈骗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使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旅游出行APP时,收到伪装成公检法机关的短信,称其涉及重大案件需立即转账至指定对公账户。对方通过APP内置通讯功能持续施压,诱导张某某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分三次向该账户转账共计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APP已被下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相关电子数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APP运营方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辩称诈骗短信系第三方伪造,且已按平台规则下架APP,不构成侵权。双方对诈骗金额认定及责任归属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APP操作记录、短信截图、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存证规范》对证据真实性进行技术审查,确认诈骗信息与APP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裁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1.05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认定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平台应对接入服务进行实质性审核,用户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完整证据链,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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