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遭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本案为自然人因婚恋诈骗遭受财产损失的纠纷案件,涉及电子证据认定及资金追踪问题。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通过虚构身份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交友软件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高管的李某。李某以结婚为由获取信任后,谎称参与中奖活动需缴纳保证金,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立即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期,银行无法冻结资金。李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使用投资理财术语诱导转账,资金流向显示转入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李某辩称双方系民事纠纷,且转账系自愿行为。核心争议在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及诈骗行为的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信用卡交易明细,李某仅提供部分转账凭证。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其与资金流向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虚构身份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资金无法追回,酌情支持其主张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诈骗需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申请止付。投资理财类诈骗常伴随虚假中奖话术,应警惕高危人群的异常投资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