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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微信购物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微信购物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收到某科技公司推送的高收益购物项目信息。对方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特殊政策'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购物保证金。因未及时识别诈骗迹象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款项被转至第三方账户。公安机关虽锁定嫌疑对象,但因电子数据固定不及时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身份冒充行为构成诈骗;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张某某未按流程核实付款资质。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认定及电子数据证据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张某某提供监控视频、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交内部培训记录但无法证明已向张某某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微信对话中存在明显身份冒充行为及高风险项目描述的矛盾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存在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采取止付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合规培训,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法律风险。关键证据如监控视频应及时保存并固定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