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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电商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电商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投资用户,因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导致3.5万元投资款被转走,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进行投资。期间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重大案件需配合调查,诱导其下载虚假App。诈骗分子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张某某投资账户信息,并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其多次提供验证码。在完成3次资金转账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经调查发现资金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转移至境外。平台客服称该交易为个人操作,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平台方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实施,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明细,平台方提供用户协议及客服沟通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风控系统日志与异常交易预警记录,发现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未强制校验身份信息及未及时阻断异常操作的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管理过失,判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2.8万元并赔偿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监管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提醒投资者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注意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平台应完善实名认证与交易监控机制,对异常操作及时预警。遇到资金安全问题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