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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政府人员骗取押金未返还

【标题】冒充政府人员骗取押金未返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到自称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陌生号码来电,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需缴纳押金为由,要求其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后,对方以'先垫付后返佣'为名要求其继续提供资金,后发现收款账户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第三方账户,且该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职人员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押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合同关系,且已提供'办理进度'证明,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及合同协议,发现收款账户频繁出现异常交易记录,且公司无法提供实际服务凭证。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的政府工号及公章,公司则以'业务外包'为由主张免责。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政府人员身份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严格核实对方资质,酌情减轻公司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电信诈骗手段,办理业务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存在欺诈故意,但受害人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需综合判定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