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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主张被公司虚构中奖事实骗取虚拟币导致账户冻结。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财务专员'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中奖需缴纳手续费'为由,诱导其通过平台转账约3.5万元购买虚拟币。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诈骗网站,账户被冻结且未收到中奖通知,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中奖事实、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虚拟币及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劳动关系,诈骗行为系个人行为,且已提醒需谨慎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账户冻结截图。公司提交了平台注册信息截图,但无法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关联。仲裁委认定证据链存在瑕疵,但结合平台异常特征及资金流向,确认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返还虚拟币价值约2.8万元,账户解冻费用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非法经营性平台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中奖信息,核实平台资质及对方身份。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维权时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对诱导性营销行为可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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