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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教育培训平台上报名课程。期间收到自称公安人员的社交平台消息,称其涉嫌洗钱需缴纳保证金。对方伪造警号和案件编号,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安全账户'。张某某信以为真,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封停且无后续服务,立即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导致被骗;公司辩称已尽到基本审核责任,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伪造身份实施,与平台无关。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平台监管责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平台后台交易记录,确认涉案账号存在异常登录轨迹。通过技术鉴定确认转账凭证真实有效,但无法直接证明公司存在过错。公司提出平台已按协议约定进行风险提示,张某某未能提供直接对话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身份验证机制,对第三方冒充公检法行为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判决退还部分培训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经营者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建立多重身份核验机制,用户需提高对'公检法'等机关的警惕性。遇到要求转账至私人账户的情况,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完善电子证据固定流程,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案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