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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中奖骗局遭诱导转款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中奖骗局遭诱导转款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维修服务合同关系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维修服务合同。对方以'生活服务优惠活动'为名,声称其账户存在中奖资格,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投资APP并进行屏幕共享。在共享过程中,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操作将张某某账户内的约3.5万元资金转入对公账户,后失联。张某某在事发后保存了通话录音、网站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全额退款;公司称该款项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投资款,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人员的通话记录、虚假投资平台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所谓'合作协议',但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委要求双方就'是否存在履约能力'进行举证,公司未能出示相关资质证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中奖活动骗取张某某财产,但因张某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资金被非法占有,酌情支持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以中奖名义诱导操作,签订合同时应核实对方资质。遭遇资金损失要及时保存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截图等电子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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