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服务合作纠纷,案由涉及虚构投资项目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联系,对方以'网络购物场景优化服务'为由,要求其支付3.5万元技术费用。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张某某扫描对方提供的二维码支付款项,后发现该虚拟币通道无法追踪资金流向。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诱导其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最终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项目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双方对资金流向证据真实性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虚拟币流向截图,公司仅提供格式合同。仲裁员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及行业风险提示,认定存在重大履约风险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损失,认定其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民法典》第148条、149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及赔偿规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对虚拟币交易的监管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渠道诱导性投资,务必核实企业资质。涉及虚拟币交易需保留完整支付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网络服务,应特别注意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