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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招聘人员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网络诈骗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对方以财务人员身份添加微信后,称需缴纳培训保证金至安全账户。在取得验证码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账户异常无法联系。公司否认存在该招聘人员及安全账户要求,称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招聘人员诈骗行为,要求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验证码且未核实对方身份,认为其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数据固定光盘。公司虽否认微信联系人身份,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及QQ会话记录,确认存在虚构培训场景并诱导转账的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3.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场景中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的异常操作,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电子数据固定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建议及时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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