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骗投资款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诱导扫码骗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维修服务产生纠纷,公司涉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自称贷款专员,以提供生活服务维修为由要求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后,对方立即切断联系并转移资金,后查实该公司未在平台注册且无实际维修业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但无法提供合同协议及服务履行证据,承认资金已脱离平台交易体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短信聊天截图及平台投诉证据,公司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仲裁委认定短信内容与合同协议存在矛盾,且资金转移行为符合诈骗特征,但因缺乏直接对话证据,未能完全确认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场景中冒充专业人员的诈骗手段,投资前应核实对方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遭遇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通过平台投诉及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