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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老师诱导转账后失联 申请人保全证据获支持

【标题】冒充老师诱导转账后失联 申请人保全证据获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网购用户,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投资导师的账号,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APP。通过电信电话场景沟通,诈骗分子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并配合脱离平台交易,初期返还1000元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异常后,及时保留支付宝转账记录及APP下架通知等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通过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APP已下架且无交易记录,否认与张某某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转账凭证、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APP下架证明等证据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电信诈骗常见手段及证据保存情况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向张某某返还全部涉案资金3.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3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及《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分析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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