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骗钱证据不足部分败诉
【标题】企业主冒充政府人员骗钱证据不足部分败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旅游出行类APP联系客服,对方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称可办理生活服务补贴需支付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异常且无法联系对方,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员工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平台,未参与资金往来,且转账系张某某主动操作。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存在争议,申请人仅提交APP截图及转账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未提供身份核实过程证据。经核查,APP内存在伪造政府文件的截图,但资金流向显示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但申请人未能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连带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1.05万元,其余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举证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平台方应对APP内宣传内容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成为诈骗工具。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防止证据灭失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