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涉嫌电信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专员。入职第三日,其接到自称公安部门的来电,称其涉及某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张某某下载'安全账户'APP并进行视频验证,随后以'案件保证金'为由诱导其通过信用卡转账约3.5万元。初期对方返还2000元小额资金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受骗后立即报警,并向公司提交转账凭证及通话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反诈提醒义务且财务人员培训缺失,导致其轻信诈骗电话;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已尽到基础合规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流水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和内部培训记录。经核查,诈骗分子使用与公司注册地相同的区号拨打电话,且要求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转账,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反诈培训机制,对异常转账指令保持警惕。遭遇'安全账户'诈骗时应及时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责。建议招聘平台加强资质审核,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