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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遇征信修复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遇征信修复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公司主营生活服务与维修服务,案由涉及诈骗及劳动报酬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并入职。入职第三日,部门主管李某(公司员工)以'征信修复'为由,声称公司可帮助其快速提现网贷资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某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后,被要求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李某假借'投资老师'身份,通过电话指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需验证征信数据。张某某在持续48小时的通话中未察觉骗局,直至资金被转走后报警,但已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录音、网贷提现记录及屏幕共享授权截图等电子数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流程,确认证据链完整性。双方就'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进行辩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业务范围包含征信修复服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欺诈就业的规制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诈骗行为的界定,结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确认电子证据效力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服务承诺,核实企业资质时应查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遭遇资金转出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截图等电子数据,超过72小时止付时限将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