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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虚假平台骗转虚拟币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虚假平台骗转虚拟币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约3.5万元虚拟币,案由涉及虚假平台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收到自称某金融机构的短信,称其可通过参与线上教育培训获得高薪工作。短信附带链接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平台,工作人员伪造资质证明并谎称培训费用需通过虚拟币支付。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扫码支付方式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后发现平台系诈骗网站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虚拟币资金;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且交易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短信截图及平台页面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及虚假宣传事实。公司仅提供初步注册信息,未能有效证明平台合法性及张某某过错。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支付的虚拟币资金,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平台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