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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电商平台个体经营者,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投资理财引发纠纷,案由为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接触,对方冒充客服称其贷款审批已通过,需点击链接进行投资理财确认资格。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通过微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真实贷款业务,所谓理财平台系伪造,遂尝试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导致部分支付凭证被篡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流程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则称其仅提供平台渠道,贷款审批系真实业务,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及平台交易数据,张某某提供支付凭证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仅能出示其自称的贷款审批文件。仲裁员通过电子数据固定程序,确认涉案平台为虚假网站,结合张某某资金流向异常,判定公司存在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审批诱导转账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仅支持其主张的2万元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客服诱导点击链接的新型诈骗手段,投资理财需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电子数据,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影响维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