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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假投资诈骗张某某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投资诈骗张某某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曾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生活服务部门,案由系公司以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维修服务岗位期间,被财务人员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微信私聊诱导其向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公司虚构投资理财平台,伪造银行流水证明资金安全,后平台突然关闭导致账户冻结,公司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冒充客服人员实施虚假宣传,诱导其将工作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公司辩称该投资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核对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虚拟币账户,发现公司存在伪造财务凭证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及平台真实性,且员工提交的转账凭证与工作时间吻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以高收益为名的非法集资陷阱,保留微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应规范财务流程,严禁将员工账户用于非法资金操作,投资者需核实平台资质避免陷入虚假理财骗局

分类:生活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