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遭冒充银行人员骗取3.5万元
【标题】待业者遭冒充银行人员骗取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对方谎称是某银行客服,以办理旅游优惠活动为由要求其点击链接提交个人信息。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在公司线下门店交付现金3.5万元。后发现该活动系虚构,资金被李某某转入个人账户并迅速转走,导致无法及时挽回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业务咨询,且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主张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现金交付凭证及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并诱导转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诈骗事实,但主张张某某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行为,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资金流向,判定被申请人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身份的规制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诈骗话术,遇要求点击链接或转账时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留存完整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现场交付证据,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并冻结相关账户